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和违规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卫医发〔2018〕4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区公立
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和违规采购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8〕186号)和国家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意见,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购销领域监督管理,肃整医疗服务收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和违规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8日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和
违规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重点解决公立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医疗服务收费不规范以及违规采购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诊疗行为和违规采购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规范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情况、规范诊疗行为的情况、规范落实药品器械和基建采购制度的情况等3个方面。
(一)规范执行医疗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情况:
1.医疗机构不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重复收费;自主定价项目费用定得过高。
2.医疗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分配与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3.医疗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健康或职业体检以及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医务人员利用号源、病床等医疗资源收取提成。
4.医疗机构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二)规范诊疗行为的情况:
1.医疗机构没有按照临床路径的相关要求,实行疾病治疗路径化管理。
2.医生在没有取得患者同意情况下,进行不合理的“套餐式”检查或者大型医疗设备检查。
3.医疗机构没有落实处方审核制度,对超常处方没有点评和查处。
4.医生超适应症用药,不结合病情给患者开“大处方、大检查”。
(三)规范落实药品、器械和基建采购制度的情况:
1.医疗机构未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未建立购销药品的完备记录;在药品购销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具相关票证,票据、账目、货物、货单、货款不一致。
2.医疗机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3.医疗卫生人员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4.医疗卫生人员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5.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6.医疗卫生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7.医疗机构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全员培训,提升廉洁行医认知。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政治教育,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规定,特别要加强对新进医务人员、规培生、进修生、研究生的教育培训。通过发送廉洁行医短信、开大纪律法制和警示教育力度,推动广大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坚决摒弃侥幸和法不责众的心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坚守廉洁行医底线,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强调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来改进服务,控制医药费用,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
(二)部门协作,提高监管效能。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敢于担当,承担起推动和落实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作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作为具体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检分管领导承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责任到领导、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个人,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和药品阳光采购制度的建立完善,保证制度的透明化,确保医院采购各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坚持抓早抓小,有效预防,对存在可能收受“回扣”“红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科室和人员,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的方式,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做到常约谈、勤监督,切实防止收受“回扣”“红包”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聚焦处方,加大查处力度。医疗机构要全面加强处方管理,做好合理用药和处方点评工作,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不合理处方公示制度,重点纠正违背规范和伦理准则的不合理用药行为。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不定期开展问卷调查等多方监督,严查不合理处方、不合理用药。加强对医疗机构耗材与该耗材配套使用的设备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对收受“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案件查办督办力度,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替代项目、分解项目收费和“医生通过微信等诱导患者网上拿药”“医生开白条子”等隐蔽性强的新问题。
(四)执纪问责,强化问题处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对经查实存在相关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医疗机构对经查实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先评优、取消职称评聘资格等处理。对群众反映问题和上级部门转办的每一个案件,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查实、件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情况要落实处罚措施,不得推诿拖延、姑息包庇,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现象。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群体不良事件、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药品,按规定立即停止使用。落实和加强动态监测,对用量前10名的药品、耗材及贵重药品、高(低)值耗材加大监控力度,发生异常增加时及时查找原因,严防“回扣”或提成等贿赂现象发生。
(五)源头治理,加强防范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药品、耗材的集中采购管理,完善采购目录迸选、评审和议价等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阳光运行,坚决制止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重点组织开展打击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涉及药企违规售药、配合医生直接售药、向特定医生要求患者在指定药房购药后提供药品“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预防性提醒谈话,重申廉政纪律等相关管理规定,督促其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督管理。要对药品、设备、耗材等供应商(经销商)进行一次梳理,对各供应商(经销商)进行集体谈话和约谈,签订廉洁供药,不准提供“回扣”承诺书。对在本单位行贿和送“回扣”的供应商(经销商)建立黑名单,取消其供货资格。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收取服务费用,杜绝采取替代、分解、巧立名目等手段乱收费。
四、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于2018年8月27日正式开始,10月26日结束,为期两个月。专项整治活动总体分为自查自纠、专项检查、重点督查、总结经验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8月27日至9月14日)。
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等文件,组织观看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纪实警示教育片,充分认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岗位廉政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对照廉洁自律以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党员、业务骨干要自觉提高认识,带头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归纳梳理,深刻剖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整改重点和整改时间,制定整改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务必于9月14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把书面材料报送至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材料报送至各市卫生计生委。各市卫生计生委将材料汇总后于9月21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二)专项检查(9月14日至10月12日)。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含区直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门诊、药房、重点科室以及药品、耗材、设备的使用情况。通过对院内就诊群众开展问卷或访谈式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三)重点督查(10月12日至10月26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重点督查,督查方案另行制定。
(四)总结经验(10月12日至10月26日)。
10月26日前,各市卫生计生委将本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发现的问题和典型经验以及有效做法)报送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党组织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全面部署,确保实效。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做好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专项治理方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清查,整改到位;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向全区通报。
(三)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治理。要根据专项整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按照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大制度落实和执行的力度,加快形成监管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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