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
为指导主要研究者/申办者、课题负责人提交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临床科研课题以及利用人体组织或数据研究的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特制定本指南。
一、提交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CFDA《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CFDA《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以及ICH GCP,《赫尔辛基宣言》,CIOMS《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所有我院承担的、以及在我院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利用可辨认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的医学研究,应依据本指南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报告。
研究是指一个系统性的活动,包括设计、测试和评估,旨在形成或有助于形成可普遍应用的知识。不论是否因其他目的而实施或得到资助的活动,根据本指南,符合该定义的活动均构成研究。例如,一些示范项目和服务计划也可包括研究活动。
人类受试者是指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体,研究者(不论专业人士或学生)对其进行研究,通过干预或与之互动获取其数据,或获取可识别身份的个人信息。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以人类受试者(包括利用可辨认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为研究对象,了解疾病的原因、发展和结果,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而开展的活动。例如:临床试验,流行病学研究,利用医学记录或人的其它信息的研究,利用保存的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卫生体系的研究等。
常规医疗质量或疾病发病率的监测与评估,医疗病例个案报告等活动不属于研究。
本院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范围为我院介入的上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若接受外单位委托的伦理审查,应事先签订协议。以下情况视为我院介入该项研究:
1) 研究经费入我院帐户:包括国际国内基金资助课题,企业资助课题,或上述课题的子课题;
2) 我院员工作为主要研究者,即项目负责人(PI);
3) 我院员工或学生作为研究者,在研究中承担受试者招募,并获取其知情同意的职责;
4) 我院员工或学生作为研究者,参与研究干预过程,获得研究数据;对受试者进行干预,取得受试者的个人信息;
5) 我院员工或学生在研究过程中虽不直接接触受试者,但可接触标示有受试者身份信息的标本或研究数据,进行检测或统计分析;
6) 其他单位员工或学生以我院为研究地点,进行涉及人的研究;
7) 其他情形:可咨询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对于研究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的培训要求: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科研部及伦理委员会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所有研究负责人和研究团队人员均需要接受bat365中文官方网站“伦理审查体系”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有关“伦理审查体系”的培训内容,否则,伦理委员会有权不批准其开展研究。
二、伦理审查申请的类别
(一)初始审查:初始审查申请:符合上述范围的研究项目,应在研究开始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初始审查申请”是指首次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
(二)跟踪审查
1. 修正案审查申请:研究过程中若变更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的任何修改,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前修改研究方案,事后应将修改研究方案的情况及原因,以“修正案审查申请”的方式及时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
2. 研究进展报告:应按照伦理审查批件/意见规定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频率,在截止日期前1个月提交研究进展报告;申办者应当向组长单位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各中心研究进展的汇总报告;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增加受试者危险的情况时,应以“研究进展报告”的方式,及时报告医学伦理委员会。如果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到期,需要申请延长批件有效期,应通过“研究进展报告”申请。
3.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在获知后24小时内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报告。
4. 违背方案报告:需要报告的违背方案情况包括:①重大的违背方案:研究纳入了不符合纳入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受试者退出研究,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给予方案禁止的合并用药等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的情况;或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等违背GCP原则的情况。②持续违背方案,或研究者不配合监察/稽查,或对违规事件不予以纠正。凡是发生上述研究者违背GCP原则、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研究者/申办者的监察员应提交违背方案报告。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前偏离研究方案,事后应以“违背方案报告”的方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报告任何偏离已批准方案之处并作解释。
5. 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研究者/申办者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提交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6. 研究完成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应及时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研究完成报告。
(三)复审
复审申请:上述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后,按伦理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应以“复审申请”的方式再次送审,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复审申请”的方式申诉不同意见,请伦理委员会重新考虑决定。
(四)关于涉及受试者及他人风险的非预期问题
定义:涉及受试者及他人风险的非预期问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非预期的;②与研究有关的;③新出现或增加受试者或他人的风险并需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 研究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方案定义的需要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的不良事件,预期不良事件的频率或严重性非预期性地增加,以及非预期、与研究相关、且给受试者或他人带来风险的不良事件,请按“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类别报告伦理委员会。
2. 当研究出现潜在的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增加受试者危险的情况时(如文献、安全监察报告、中期分析结果提示研究的风险/受益呈现非预期的变化,受试者抱怨提示非预期的风险或研究者无法解决的问题),请按“研究进展报告”类别报告伦理委员会。
3. 研究中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修改研究方案,请按“修正案审查申请”类别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4. 研究中发生任何偏离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方案,且这种偏离涉及受试者的风险,或有可能再次发生,请按“违背方案报告”类别报告伦理委员会。
三、提交伦理审查的流程
(一)送审
1. 送审责任者:研究项目的送审责任者一般为主要研究者/课题负责人;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一般负责准备送审材料;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研究进展报告由申办者负责送审;研究生课题的送审应由其导师或指导老师共同签署。
2. 科研项目送审前请先在科研部进行登记确认,并由科研部出具“伦理审查申请接洽函”;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送审前请先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办公室接洽,并出具“伦理审查申请接洽函”,与送审文件一同递交至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由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签收。
3. 准备送审文件:根据AF/SQ-01/03.1 送审文件清单,准备送审文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
4. 对送审文件的要求:送审方案中必须有专门的条款包括关于对本项目伦理问题的考虑内容,如:受试者风险最小化设计;安慰剂使用的理由;受试者补偿的实施;弱势人群招募的理由及保护措施;法定代理人的适用情形;等。
5. 填写申请/报告的表格:根据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AF/SQ-02/03.1初始审查申请,AF/SQ-03/03.1修正案审查申请,AF/SQ-09/03.1复审申请),或“报告”(AF/SQ-04/03.1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AF/SQ-05/03.1严重不良事件报告,AF/SQ-06/03.1违背方案报告,AF/SQ-07/03.1暂停/终止研究报告,AF/SQ-08/03.1研究完成报告)。
6. 提交:可以首先提交1套送审文件,通过形式审查后,准备书面送审材料11份,以及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电子文件(PDF格式),送至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更新主要研究者履历的信息;提交初始审查申请的主要研究者,还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GCP培训证书和/或伦理审查体系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7. 伦理审查申请/报告受理时间:每月10号之前,10号之后为处理及审查时间。
(二)领取通知: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如果认为送审文件不完整,文件要素有缺陷,发送AF/SL-01/02.0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告知缺项文件、缺陷的要素,以及最近审查会议前的送审截止日期。
三、接受审查的准备
(一)会议时间/地点:办公室秘书会电话或短信通知。
(二)准备向会议报告:主要研究者准备报告文件,并应亲自到会报告,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主要研究者因故不能到会报告,应事先向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该项目转入下次会议审查。
四、伦理审查的时间
伦理委员会每月例行召开审查会议1次(一般于第四周的周五下午召开),需要时可以增加审查会议次数。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送审文件后,一般需要1周的时间进行处理,请在会议审查1周前提交送审文件。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或发生其它需要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紧急审查和决定的情况,伦理委员会将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
五、审查决定的传达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做出伦理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伦理审查批件”或“伦理审查意见”的书面方式传达审查决定。
如果审查意见为肯定性决定(同意继续研究,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且审查类别属于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研究完成审查,以及上述审查类别审查后的复审,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不传达。申请人在伦理委员会受理送审材料后一个半月内没有收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视作伦理审查意见为“同意”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对伦理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还可以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六、伦理审查的费用
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合同,以及科研课题经费的预算应包括伦理审查费用。
医院年度预算编制列入伦理审查费,用于列支小额科研课题的伦理审查费。
涉及药物/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等临床试验项目,初始审查每个项目收取3000元人民币;复审、跟踪审查等每个项目收取1500元人民币。申办者/组织者需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向医院财务账号一次性全额支付伦理审查费用,申办者/组织者不能直接向研究人员和伦理委员会支付伦理审查费。
科研项目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者,审查经费由医院科研经费预算列支;合同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含 5 万元)、 10 万元以下者,每个项目收取伦理审查费 2000 元;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及以上(含10 万元)者,每个项目收取伦理审查费 3000 元人民币,审查经费从课题经费中列支。伦理审查申请人需在项目文件经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后按科研经费报销流程全额支付伦理审查费用。外单位牵头的横向课题,若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与本院伦理委员会签署伦理审查协议,本院伦理委员会采用快审,收取伦理审查费 500 元。(以上标准为院行〔2017〕 43 号文件)
伦理审查费归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
七、免除审查
符合以下情况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可以免除审查:
在正常的教育、培训环境下开展的研究,如:①对常规和特殊教学方法的研究;②关于教学方法、课程或课堂管理的效果研究,或对不同的教学方法、课程或课堂管理进行对比研究;涉及教育、培训测试(认知、判断、态度、成效)、访谈调查、或公共行为观察的研究。
以下情况不能免除审查:
①以直接或通过标识符的方式记录受试者信息;②在研究以外公开受试者信息可能会让受试者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风险,或损害受试者的经济、就业或名誉;③上述不能免除审查的情况,如果受试者为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候选人,或者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在研究过程中及研究后对私人信息必须保密的情况,则可以免除审查。
“涉及访谈调查,公共行为观察的研究”的免除审查一般不适用于儿童与未成年人,除非研究者不参与被观察的公共行为。
对于既往存档的数据、文件、记录、病理标本或诊断标本的收集或研究,并且这些资源是公共资源,或者是以研究者无法联系受试者的方式(直接联系或通过标识符)记录信息的;
食品口味和质量评价以及消费者接受性研究:①研究用健康食品不含添加剂;或②研究用食品所含食品添加剂在安全范围,且不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标准,或化学农药或环境污染物含量不超出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范围。
关于特殊受试人群免除审查的规定:免除审查不适用于涉及孕妇、胎儿、新生儿、试管婴儿、精神障碍人员和服刑劳教人员的研究;
研究者不能自行做出“免除伦理审查”的判断,应向研究伦理委员会提交AF/SQ-10/03.1免除伦理审查申请,以及研究方案等相关材料,由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确定。
八、免除知情同意
(一)利用以往临床诊疗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1. 研究目的是重要的;
2. 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
3. 免除知情同意不会对受试者的权利和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
4. 受试者的隐私和个人身份信息得到保护;
5. 若规定需获取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病人/受试者拒绝或不同意参加研究,不是研究无法实施、免除知情同意的理由);
6. 只要有可能,应在研究后的适当时候向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有关信息。
7. 若病人/受试者先前已明确拒绝在将来的研究中使用其医疗记录和标本,则该受试者的医疗记录和标本只有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需要时才可被使用。
(二)利用以往研究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研究病历/生物标本的二次利用),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1. 以往研究已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他的研究项目使用其病历或标本;
2. 本次研究符合原知情同意的许可条件;
3. 受试者的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得到保证。
九、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签字:
(一)当一份签了字的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的威胁,联系受试者真实身份和研究的唯一记录是知情同意文件,并且主要风险就来自于受试者身份或个人隐私的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每一位受试者本人的意愿是否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
(二)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并且如果脱离“研究”背景,相同情况下的行为或程序不要求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例如,访谈研究,邮件/电话调查。
对于批准免除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的研究项目,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研究者向受试者提供书面告知信息。
十、联系方式
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89-9号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医技楼4楼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电话:0771-5623553
联系人:黎军宏
E-mail:OER2014[at]163[dot]com
十一、附件表格
1. AF/SQ-01/03.1送审文件清单
2. AF/SQ-02/03.1初始审查申请
3. AF/SQ-03/03.1修正案审查申请
4. AF/SQ-04/03.1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
5. AF/SQ-05/03.1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6. AF/SQ-06/03.1违背方案报告
7. AF/SQ-07/03.1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8. AF/SQ-08/03.1研究完成报告
9. AF/SQ-09/03.1复审申请
10. AF/SQ-10/03.1免除伦理审查申请
11. AF/SL-01/03.1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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