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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新修订《问责条例》需解决好三个关键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28 10:41:07 来源:纪检监察室

贯彻执行新修订《问责条例》需解决好三个关键问题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根据新形势新实践,进行了较大力度的修改完善,健全完善了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解决问责缺位、越位、错位,泛化、简单化、粗暴化等问题,回归党内问责的初心使命,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新修订《问责条例》保持了稳定性,根据形势发展、问题导向和实践需求,对程序和方式进行了重点修订完善,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管党治党工作的与时俱进、继承创新。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完善的制度措施,关键看落实。2016年版《问责条例》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不履行问责职责,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等问题,都是执行不力的具体表现,究其原因有理解、执行、监督等方面。理解、执行、监督三者紧密相连,要贯彻执行好《问责条例》,需妥善解决好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提高学习能力,准确理解《问责条例》,解决好理解偏差的问题。旧版问责条例对问责的内涵和对象、主体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实施三年多,依然还存在对问责概念内涵不清楚甚至错误理解,将问责与违纪违法审查调查混为一谈;对问责对象主观扩大,扩展到一般干部甚至党外干部;对问责主体不清楚甚至选择性失明,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机关不履行问责职责,一律将之推给纪委等,造成了问责缺位、越位、错位。这些问题的表象是理解偏差,其根子是不认真学习,或是学习能力不足,未能准确理解条例的真正内涵与要求。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真学深学真懂,在认识理解上不应有一丝一毫的误读误解或者有折扣变通的半知半解,“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要为贯彻执行好《问责条例》打下扎实可靠的认识基础。


  增强法治思维,规范执行《问责条例》,解决好执行偏差的问题。作风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积弊已久的特权主义、官本位主义、人治思想等思想作风问题,成为规范执行《问责条例》的重要障碍,需要我们以顽强的意志品质、永远在路上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与之进行坚决斗争。由于思想作风作祟,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问责的必要性,问责范围、情节、档次、程序等方面,不是严格对照《问责条例》规定去考虑和认定,而是无视规定,任意扩大问责范围、随性认定情节与责任、粗暴对待被问责对象的辩解、不尊重问责程序,甚至人为打乱问责与执纪执法的界限等。表现虽然多种多样,但根子是法治思维严重欠缺,有法不依、执纪不公、执法不严,证据不力、程序非法、手续不全,这些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问题必须摒弃和克服,要自觉增强法治思维,培育和强化依法问责理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执纪、依法执法意识和能力。


  强化监督力度,勇于刀刃向内自我纠正,解决好监督偏差的问题。无论是理解偏差还是执行偏差造成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粗暴等问题,暴露了党内对落实《问责条例》情况监督不力的问题。在《问责条例》三年多的实施历程中,我们都可以通过审查调查监督、会议讨论监督、上级质量评查监督等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但从目前来看,更多的是依靠媒体曝光来进行有限监督,如不接电话被处分、不及时报材料被问责、教师街边摊买菜被通报、工作群发砍价链接被通报等问责偏差问题,都是媒体曝光后再进行纠正。我们必须要有刀刃向内的勇气,敢于自揭、自亮家丑,强化对问责工作的程序再造和监督机制的重构,既要有问责不力、泛化等问题发生的预防机制,又有发生之后的发现纠正机制,让问责权力受制约和监督,确保问责工作在法治和受监督的轨道上运行,真正做到依法依规、依据事实进行问责,问到实处、真处,要让被问责对象心服口服,群众满意认可,真正发挥问责对规范党员干部执政行政行为,正确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主动性、创造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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