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醉驾 党纪不容
党员醉驾 党纪不容
近日,那坡县一教师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的通报在那坡县引起巨大反响。
经查,那坡县德隆乡初级中学教师(中共党员)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25日,黄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作为人民教师本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应模范遵纪守法,也应知道醉驾违法犯罪。然而,知法犯法,这是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极不负责的行为,应当受法律严惩。
黄某某作为一名中共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醉驾是一种危险的驾驶形式,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潜在的危险。正因为其有极大的危险性,所以被法律所禁止,已列入刑法之规定加以规范人们的驾驶行为,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后驾车绝不是小事,党员更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而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更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其实,有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非不知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关。可是这种事情不是侥幸就可以揭过去的,醉酒后驾车一旦发生问题,就严重危害到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严管就是厚爱。对于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不单是为了让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亮丑”,更主要的是提醒所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俗话说得好,“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广大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此外,除了自身不酒后驾车外,应当也要留心身边一起吃饭喝酒的朋友,如果发现对方喝了酒,也要劝阻对方开车,让朋友选择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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