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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1810.6万 获刑13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20-04-08 17:05:16 来源:纪检监察室

来宾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1810.6万 获刑13年6个月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周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宣判


受贿1810.6万元 获刑13年6个月


  5月20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周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周方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法院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周方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正处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医药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欧阳某、伍某、洪某等18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18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10.6万元。截至2018年7月,周方家庭财产尚有93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周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周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周方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周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视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方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颜强 通讯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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