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研究生,现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在校阶段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须经研究生处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周。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一)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或其它原因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
(二)未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又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提出,报院长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持研究生证及缴费通知到研究生处报到注册。研究生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外,均须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请假手续必须严格履行《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有关规定。未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一般需持当地证明)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条 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学习年限不包括休学时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内的生活费、住宿费、学习费用(包括研究经费)由导师负责解决或研究生与导师共同解决。
第四章 学习成绩的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需通过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学位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70分以上(含70分)方为合格。选修课程可考试也可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教学实践、生产实习以百分制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毕业论文以通过或不通过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笔试(包括读书报告、理论综述、论文等形式)与口试相结合,学位课程须闭卷考核,其它课程考核可以开卷,也可闭卷。
第十五条 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但不合格的成绩照样登记。补考合格的,登记成绩时写上“补”字,补考不合格的,该课程以不合格论。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任课老师请假,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参加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情况计算。
第十七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考查作弊的,按“0”分记成绩,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每学期缓考、补考的课程,一律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研究生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注册。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或公差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节假日外出旅游或探亲访友,应经导师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如期返校报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请病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卫生所、附属医院证明, 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两周以内,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两周以上(含两周)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临床实践或课题阶段后,寒、暑假休假制度由导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课题进展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请事假,如确须请事假,一年级研究生请假1周以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1周以上(含1周)须经学校领导批准;二、三年级研究生请假3天以内(含3天),须经导师、所在科室批准,请假超过3天的须经导师、所在科室、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同意签字,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2周。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按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更换指导教师、转换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如因指导教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只能在同一个二级学科内更换指导教师。更换指导教师由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申请更换导师者需要在入学后2学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换专业的研究生须在本人入学后第一学期内提出申请,由导师及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所申请转换的专业须与原专业属同一一级学科;接受转换专业研究生的导师同年带教的同一层次研究生数不应超过3人(含3人);科学学位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之间不得进行专业转换。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如我校研究生需要转出,由本人申请,导师及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外省研究生拟转入我校的,须经我校同意并经转出学校许可,由转出省教育厅审批后,再由我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报批。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因病申请的需附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由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三十一条 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须由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同意,报学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继续申请休学者,以及休学次数累计超过两次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年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二)研究生休学离开培养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三)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研究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研究生的户籍关系在学校的,可不迁出。
(五)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2周内(含2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领导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经研究生处批准,准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并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入学前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须提交书面申请(附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书),由所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退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未继续申请休学,或休学次数累计超过两次,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年者;
(二)因病休学累计一年,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
(三)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或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五)导师及所在教研室(科室)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经专家组考核,确认科研能力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累计超过十五天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结婚,学校不负责结婚住房,已婚者应当晚育,我校不给生育指标,不发独生子女费。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由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学习阶段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办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鼓励。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鼓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研究生,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具体按照《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四)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呼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其它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产品,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考试时,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发表的文章或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以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以终止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停发助学金,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治区教育厅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学校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全部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实践环节的考核,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报院长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全部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实践环节的考核,但学位论文在评阅或答辩中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全部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实践环节的考核,但学位论文在评阅或答辩中未获通过者,允许在一年之内修改论文并申请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报院长审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相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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