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28 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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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对研究生的法制和纪律观念教育,帮助研究生树立良好品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此级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立功或表现突出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期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作出解除、延长留校察看或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五条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二级学院或学校书面通报批评的应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者将予以加重处分:
(一)犯错误后,掩饰事态真相,编造虚假情况,认错态度差的;
(二)重犯相同性质错误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呼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其它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产品,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发表的文章或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研究生本人的认错态度,可以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以终止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十条 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有从事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言论或行为者:
(一)经教育能及时脱离非法组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经教育仍不脱离非法组织,或继续从事、参与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加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赌具或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发起、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或在公物上、公共场所刻画反动淫秽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或观看反动淫秽物品、访问色情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电脑网络、通讯工具散发或传送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信息的,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有电脑、电视机的研究生,要管理好自己的电脑或电视机,若在他人使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要负连带责任。
(四)藏匿、吸食毒品或走私、贩运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有关部门确认,参与含有色情性质的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国家和集体或他人财物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情况则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属首次作案但情节恶劣,或因偷窃受纪律处分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撬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提供作案条件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按现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打架斗殴、伤人事件有关责任人,除负责受害者的医药护理、营养等费用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受伤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肇事者:用语言挑逗、侮辱、造谣他人人格,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加重处罚。
(五)持凶器打人或提供凶器者,用凶器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引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发生后,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私自解决的,视情节可以加重处分。
(八)报复者: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视情节可以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谩骂、造谣、恐吓、威迫、欺压、侮辱诽谤他人,影响安定团结,不听劝阻、教育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干扰、阻挠公务执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调戏侮辱异性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宿舍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异性同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外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过程中,唆使或直接为他人作伪证,包庇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研究生请假制度或节假日结束未经研究生处批准续假而不按时返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除节假日外,每天按8节计):
(一)8——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7——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5——3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3——7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宿舍水电费等应交费用者,情节恶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哄闹、聚众喧哗、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在校内学生宿舍区(楼)张贴大、小字报、广告者除要负责清除、清洁复原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课桌椅上和墙壁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踩者,除要负责清除、清洁复原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伪造、涂改、盗用、冒领、转借各种证件,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在校内宿舍楼、食堂、教学楼及其他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其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内划拳、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酗酒闹事或破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研究生宿舍区内饲养动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宿舍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类)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须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学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要及时将处分决定送达研究生本人,并及时通知家长,以配合教育。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有异议而需要申诉的,按《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凡受各种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治安管理规定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此级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立功或表现突出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期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作出解除、延长留校察看或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五条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二级学院或学校书面通报批评的应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者将予以加重处分:
(一)犯错误后,掩饰事态真相,编造虚假情况,认错态度差的;
(二)重犯相同性质错误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呼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其它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产品,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发表的文章或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研究生本人的认错态度,可以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以终止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十条 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有从事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言论或行为者:
(一)经教育能及时脱离非法组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经教育仍不脱离非法组织,或继续从事、参与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加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赌具或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发起、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或在公物上、公共场所刻画反动淫秽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或观看反动淫秽物品、访问色情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电脑网络、通讯工具散发或传送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信息的,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有电脑、电视机的研究生,要管理好自己的电脑或电视机,若在他人使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要负连带责任。
(四)藏匿、吸食毒品或走私、贩运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有关部门确认,参与含有色情性质的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国家和集体或他人财物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情况则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属首次作案但情节恶劣,或因偷窃受纪律处分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撬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提供作案条件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按现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打架斗殴、伤人事件有关责任人,除负责受害者的医药护理、营养等费用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受伤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肇事者:用语言挑逗、侮辱、造谣他人人格,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加重处罚。
(五)持凶器打人或提供凶器者,用凶器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引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发生后,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私自解决的,视情节可以加重处分。
(八)报复者: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视情节可以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谩骂、造谣、恐吓、威迫、欺压、侮辱诽谤他人,影响安定团结,不听劝阻、教育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干扰、阻挠公务执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调戏侮辱异性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宿舍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异性同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外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过程中,唆使或直接为他人作伪证,包庇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研究生请假制度或节假日结束未经研究生处批准续假而不按时返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除节假日外,每天按8节计):
(一)8——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7——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5——3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3——7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宿舍水电费等应交费用者,情节恶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哄闹、聚众喧哗、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在校内学生宿舍区(楼)张贴大、小字报、广告者除要负责清除、清洁复原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课桌椅上和墙壁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踩者,除要负责清除、清洁复原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伪造、涂改、盗用、冒领、转借各种证件,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在校内宿舍楼、食堂、教学楼及其他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其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内划拳、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酗酒闹事或破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研究生宿舍区内饲养动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宿舍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类)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须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学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要及时将处分决定送达研究生本人,并及时通知家长,以配合教育。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有异议而需要申诉的,按《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凡受各种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治安管理规定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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