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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28 11:08:43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学校、研究生和家长负责的态度,为严格学校的各项管理,确保研究生的安全,特对研究生个人外出和集体外出活动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研究生外出活动,一律要请假或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自行负责。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需离开南宁市或不回校住宿,必须向研究生学生管理科请假,并报研究处领导审批,学生离校前须留下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第三条  各班级、年级集体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活动地点、内容、时间、具体行程、带队老师或班干,并制订出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组织研究生到校外开展集体活动,30人以下由研究生处审批;30人以上至80人以下,经研究生处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8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报学校审批;100人以上报区高工委、教育厅审批。研究生社团80人以下的集体外出由学校团委审批。
    第五条  研究生班级、研究生分团委、研究生会外出活动,80人以上必须有老师带队,要做到精心策划、周密安排,要事先对车辆、行程详细了解、落实。要对全体参加活动的研究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要事先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杜绝各种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研究生走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发生。因带队老师组织和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和有关学生干部的指挥,否则,由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下水游泳,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一概不负责。
    第八条  集体外出活动结束时,全体研究生必须按时返回学校,不得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一概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外出开展任何活动,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外过夜。
    第十条  在研究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马上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处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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