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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2-04-23 15:5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 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合格人才,把严格管理,优质服务,尽心教育结合起来,造成一个良好秩序和安静、舒适、整洁、优美的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高尚的道德情操, 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习任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广西中医学院学生手册》以及有关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文件,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设立学生公寓自律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下同),作为对全院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宿管中心隶属学生会生活部管辖。 
宿管中心将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和向一流中医药大学迈进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后勤支撑条件。为体现高等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本、专科学生及其它住宿人员。本条例所称宿舍楼,包括校内外由广西中医学院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五条  学生会生活部、宿管中心等机构部门,按照服务、管理的不同要求,履行宿舍服务、管理等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六条  由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公寓自律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代表第一临床医学院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生活服务、安全、卫生、纪律、学生素质教育、 寝室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学生在宿舍内的记实考评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寝室分配调整、服务设施管理等工作。同时,宿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 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  宿管中心下设办公室、自律部、生活服务部、内务部、文体部、宿教部,根据各组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协调一致,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考实登记、安全、秩序、卫生、纪律、管理、服务、教育等工作。(见附图)
    第八条  宿管中心成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从组织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三)公平、平等、严格、认真负责原则;
(四)按章办事原则;
(五)坚持宿舍管理的教育性、实践性、广泛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
    第九条  宿 管中心的全体人员,将围绕“导教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 良好的文明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此外,宿管中心在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团总支、学生会网页上设有宿管信箱,认真接受广大同 学的监督,欢迎广大同学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十条  凡 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全日制新生及经第一临床医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第一临床医学院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宿管中 心在宿舍资源允许的情况安排申请者到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与之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含正卡、副卡、床位贴签)。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 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记实考评等工作的核对凭证。住宿协议每学年签订一次,请妥善保管;非计划内全日制学生进修、培训人员等 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押金。
    第十一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限期搬离现住寝室(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待其有悔改表现后,重新申请办理住宿手续。在此期间,学生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下一学年如要复学,请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宿管中心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
    第十五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申请复学,学生应提前一个月与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联系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转系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到其它宿舍和床位,但需凭转系申请到转系后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转系后相关部门安排。
    第十七条  对 因毕业、住宿协议到期、培训到期、退学及其它原因必须离舍者,应及时到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 校;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或不愿意继续住宿等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 收取住宿费。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宿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 安排住宿。休学学生经办理退宿手续后,凭休学证明到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办理退款、退房登记;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 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学生凭住宿发票到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八条  学 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 偿。严禁在宿舍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 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在必须在一周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宿管中心有权根据宿舍情况及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宿管中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住宿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且未向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说明合理理由的,每延期一天,将向当事人加收0.05%(以应交住宿费为基数)的滞纳金,同时学校后勤部门、学生工作处、宿管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四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应遵循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 要求在校外住宿者,须在学年结束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向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递交校外住宿申请书,说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领取并填写《广 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班主任、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部、学生科、党委和学院学生工作处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在校外住 宿,同时取消原校内宿舍床位。
(二)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到学校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宿管中心办理回校内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家在南宁市区的学生,除周末及节假日外,其余时间应在学校住宿。
(三)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四)学生申请外宿,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并加倍收取当年住宿费。
(五)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宿管中心一经发现,应及时通报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部、学生科,由第一临床医学院根据学院有关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汽水瓶、玻璃瓶等各种瓶类。
    第二十七条  学 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直系亲属),必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经宿管中心批准后,办理 住宿登记手续,并将住宿单交到值班室并在留宿册上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养成离室关窗、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散发广告,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值班室和保卫部。
    第二十九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三)使用劣质电器,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35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四)使用功率大于40瓦的床头灯;
(五)私自拉电线;
(六)在宿舍内烧开水或烧煮饭菜、面条;
(七)不准在宿舍吸烟,不准乱扔烟蒂;
(八)其他将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宿舍大门可能需要查验有效证件,请服从值班员的管理。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也将可能给其它同学带来利益损害,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因宿舍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
 
第六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三十二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剩饭菜须直接倒入卫生筒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请放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堆放点,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水倒入卫生筒内;
(二)向窗外、门外泼水;
(三)随地吐痰;
(四)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五)公共场所内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六)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
(七)在走廊、房间内或阳台外私自拉绳撑竿晾晒衣物等;
(八)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九)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十一)在宿舍区内非法集会,聚众闹事,写大字报,传看或携带淫秽、封建迷信,反动书刊、录像和VCD等。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讲 究文明礼貌。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自修时间(周日至周四晚上7:30----10:30)及熄灯后,不准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 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不在禁烟区内吸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 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严禁经商。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  遵 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宿舍楼夜间11:30熄灯及关门(节假日、周末延迟半小时)。迟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 登记后方可入内。迟归者应注意关好宿舍门,注意防盗安全。通宵供电的寝室成员间要协商好熄灯时间,晚上11:30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
    第三十七条  每个寝室应制定相应的公约和规范(经寝室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
 
第七章   精神文明风范
 
    第三十八条  舍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帮助,不准打架、吵闹。
    第三十九条  平时使用礼貌用语,如“请”、“谢谢”、“你好”等。
    第四十条  发现本班的宿舍门敞开,但无人在内,为防止盗窃事件发生,应随手帮其关门。
    第四十一条  平时同学间来往,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不可直接闯入。进入宿舍后应尽量做到不打扰他人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二条  有客人来访,应热情招呼,不可视而不见,更不可态度恶劣。客人离开时也应使用一些礼貌用语,如“欢迎再来”等。
    第四十三条  遇检查人员来访,应放下手中的工作,全体起立,主动与检查人员打招呼,积极配合检查,不可视而不见或与检查人员顶撞。应使用一些基本的礼貌用语,如“请进”,“请坐”,“欢迎再来”等。
    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宿舍前应先敲门,并说明身份,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检查。如发现有违规情况,应语气委婉地及时指出;若被检查人员态度恶劣,则检查人员应严肃地对其进行教育,说明其犯的错误和应受的处罚。检查完毕后,应打招呼说明检查完毕后方能离开。
    第四十五条  检 查人员晚上抽检时应尽量做到不打扰他人学习为主。如发现有聊天、吵闹等违规行为应提醒并劝阻;如发现打牌、赌博等违规行为,在劝阻时应态度友善,不可蛮 横;如发现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热得快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时,在收缴时应说明理由并进行说服教育,不可强行收缴,更不可与同学争吵。检查人员应尽量做到忍 让,礼貌,切不可与同学发生争执。
 
第八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四十七条  学 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 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第五十条  水 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有特殊说明的宿舍、寝室除外)。不同类型或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将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以学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为使同学养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记由宿舍所辖人员分摊,超定额收费标 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
    第五十一条  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大于350瓦的电器应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章  电话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方便学生通讯,每个寝室已配置201、铁通校园电话,使用电话须遵守201电话、铁通校园电话管理规定。
(一)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话机按照宿管中心统一规定的地点放置,请勿私自更改线路或移动话机。
(二) “201”卡、铁通卡及其密码需妥善保管,不轻易转告他人,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话费损失责任由持卡人自负。
(三)“201”卡、铁通卡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及计费办法等请认真阅读电信局、铁通公司有关资料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请勿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五)遇线路出现故障,请拨电话障碍受理台申告;话机出现故障,请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六)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如被追踪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七)在电话机上拨“124(中国电信)”或“10050(铁通)”可查询本机的号码。
 
第十一章  电视、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视、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一)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视、计算机,必须事先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电视、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经申请和批 准,电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予开具物品登记证;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电视、计算机开具物品登记 证后应在指定宿舍存放,违犯者取消在宿舍内的使用资格(临时维修或校外存放需特别说明,保留使用资格),再次进入宿舍须重新申请方可使用。
(二)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晚上7:30~10:30),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四)严禁使用电视、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五)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宿舍内使用电视、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十二章  学生寝室布置规范
 
    第五十四条  寝室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宿舍楼的住宿条件,制定相应的寝室布置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整体布置: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1.床铺、书桌、脸盆架、书架、箱架等家具,热水瓶及卫生洁具等须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美观、有序、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定点摆放。
2.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二)墙面:墙面布置要统一、美观、健康。所有张贴物均用透明胶固定,不要使用浆糊和胶水。
(三)床面:
1.床上蚊帐及帐杆须齐高,起床后应将帐帘挂起靠墙面;
2.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靠正门的一侧,枕头置于被子上面,内衣、书刊等其他物品不能放在被子内、外侧;
3.床面不堆放杂物;
4.床下鞋子、纸箱放置整齐;
5.除杂物存放床外,其他床铺(含非空床铺)不得使用床帘。
(四)桌面: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只能放置茶杯、装饰用品、电视机、计算机和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检查时,桌上不能有茶杯、装饰用品、书籍等物品放置;人离寝室须将方凳置于桌下,桌面不能堆放纸箱等物品。
(五)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果壳废纸等应放在垃圾桶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饮料瓶、衣物及其它杂物。
(六)书架:书架内书本、物品必须放置整齐。
(七)箱柜:个人物品装箱入包,在箱柜或杂物存放床上整齐摆放;箱柜上不乱堆杂物。
(八)其它:
1.脸盆内平时只放置洗漱用具,脏衣服不得长时间堆放。
2.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3.非雨天室内不得拉绳晾晒衣服,衣服也不能挂在蚊帐杆、铁丝及风扇上。
4.请勿将待洗衣物长时间堆放在盥洗室内。
 
第十三章  学生寝室值周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为保持寝室整洁、优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制定每人轮流负责一周的寝室卫生值周制度。
(一)排周:
1.在开学第一周,各宿舍根据住宿情况排定值周表。
2.每个寝室应确保值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安排,并及时上报有关宿舍管理人员。
3.值周时间:从每学期开学初到学期末由全寝室成员轮流值周;寒暑假期间由留校学生轮流值周。
(二)值周生职责:
1.坚持每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值周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如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2.值周生必须在每天上午8:00、下午2:00之前打扫完卫生。
3.负责卫生间的清扫和整理。
4.为保持寝室及走廊清洁,垃圾一律直接倒入走廊卫生筒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
5.值周生应在当周早早读时间前搞好寝室卫生。
6.值周生应督促寝室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7.值周生应积极配合寝室长组织参与寝室文明建设活动。
8.周末寝室卫生大扫除由寝室全体同学共同完成。
9.做好熄灯、报修等寝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寝室长做好寝室安全、纪律等工作。
(三)奖惩:
1.寝室卫生成绩计入该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与年度评奖评优挂钩(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另见)。 
2.值周制度不健全的寝室,如果卫生不及格,则给全体寝室成员扣5分。
3.未经宿管中心批准及更换记录,同学私换床位而出现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责任人本人负责。
 
第十四章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 敦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宿管中心组织专人进行每周至少一次的宿舍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予 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宿舍卫生检查包括寝室卫生及个人卫生两部分。评分标准(或详见《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如下:
(一)寝室卫生成绩(以十分制计,检查时计负分)
地面:1分
阳台:1分
卫生间:1分   
物品台:1分
洗漱台:1分
门窗:1分
行李架:1分
垃圾桶:1分
寝室文化氛围:1分
整体布局:1分
 
(二)个人卫生成绩(以十分制计,检查时计负分)
床面整齐 1分
被子叠放  1分
书架书本整齐1分
书桌整洁 1分
无乱挂衣物 1分 
无床头灯1分
无床围 1分
鞋子整齐1分
无乱张贴 1分
无私拉线1分
 
第十五章  卫生“免检寝室”申报及评定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宿管中心倡导开展创建卫生“免检寝室”活动。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如下:
(一)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
1.寝室内家具摆放规范合理;
2.寝室整洁、舒适、高雅;
3.寝室氛围健康向上,遵守作息时间,具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值周生制度健全;
4.寝室卫生成绩保持优良。
(二)卫生“免检寝室”申报评定办法
1.由学生寝室长自愿向宿管中心递交卫生“免检寝室”申请,由全体舍员签名,并支付押金150元;
2.申报后由生活部组织检查,连续两周对其进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均达到9分以上,个人卫生共扣分不超过人均2分,并且寝室卫生始终能保持良好状态,经年级主管老师批准,生活部给予确认并挂牌;
3.卫生“免检寝室”挂牌后由宿管中心及本系、校学生会负责监督,其他寝室及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如发现挂牌寝室不符合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的,宿舍、个人各扣5分,并扣除全部押金,取消该年度所有的宿舍评优资格。 
 
第十六章  “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第五十八条  “文明寝室”是学生宿舍寝室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宿管中心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实考评结果,每学期开展一次“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院级文明寝室”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一)团结向上。寝室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院(系)、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各舍员无任何补考、重修科目。
(三)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
(四)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寝室卫生检查,全学期平均分在8分以上(含8分),宿舍及个人自律管理分达到7.5分或以上。
(五)卫生“免检寝室”如符合本条第1、2、3项标准,将直接授予“文明寝室”称号。
第五十九条  如果寝室成员中有任何一种下列行为则取消该寝室该学年“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
(一)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受校级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二)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受到二级学院级通报批评者。
(三)无正当理由夜间迟归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者。
(四)违反自修纪律,在寝室内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应响学习的活动被查到二次以上(含二次)者。
 
第十七章  奖励细则
 
    第六十条  宿管中心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每学期末,宿管中心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院级“文明寝室”,并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在综合测评中给予一定程度的加分。
(二)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将给予奖励,并在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三)宿管中心工作人员在当年学生干部中直接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四)住宿人员表现优良的班级方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班级”的评选(个人最低分不低于3分,宿舍卫生平均成绩不低于6分)。 
(五)宿管中心及时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抓到盗窃分子、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登记入册,在记实考评中给予加分。(视情况每次加0﹒5~1分)
(六)在每次卫生检查中被评为标准化宿舍或优秀宿舍的分别给予个人卫生成绩加0﹒5和1分。
(七)被评为“免检宿舍”的每位舍员各加个人卫生成绩2分。学期末能保持免检宿舍的宿舍,二级学院将给予100元奖金。
(八)每学期每宿舍个人卫生成绩加分均不超过5分。
(九)学期末学院将给予个人卫生成绩最高的前六名同学进行物质奖励。
(十)学期总结获三次“标准化宿舍”或两次“优秀宿舍”的优先参与“文明寝室”评比。
 
第十八章  处罚细则
 
    第六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记实考评中给予扣分。(视实情扣0﹒5~1﹒5分)
(一)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
(二)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
(三)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
(四)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五)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六)在宿舍楼内随地便溺;
(七)宿舍内停、骑自行车;
(八)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返舍或夜不归宿;
(九)寝室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十)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十一)晚11:0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宿舍内;
(十二)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
(十三)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寝室者;
(十四)在宿舍楼内吸烟影响他人的;
(十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在寝室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十六)在宿舍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各种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载体。
(十七)在宿舍内聚众喧哗、打麻将、酗酒、划拳、赌博、打架斗殴。
(十八)其它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记实考评中给予扣分,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二) 
(二)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
(三)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
(四)未经宿管中心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五)寝室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35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者;
(六)浪费水、电资源,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  对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除没收有关物品,在记实考评中给予扣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者;
(二)在宿舍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除在记实考评中给予扣分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
(二)烧煮饭菜、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
(三)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瓶胆,燃放烟花炮竹等爆响物;
(四)赌博;
(五)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六)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七)擅自长期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八)非法同居及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九)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十)盗用他人电话卡拨打电话;
(十一)使用电视、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者。
(十二)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 六十六条  一学期内二次寝室卫生检查不及格的值周生和学年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不及格,以及违反其他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宿管中心将通报第一临床医学院及教 学部、学生科,取消该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的评选资格。
第六十七条  对多次违 反校纪、校规,不遵守学生宿舍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已交的住宿费不予退还。对因违纪而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在就读本校期间, 本市学生不再安排住宿,外地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可另行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另定;待其对错误有认识并愿意改正后,经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部、学生科批准,宿 管中心登记造册后方可重回原宿舍楼住宿。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会生活部、学生公寓自律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一:寝室长工作职责
 
    寝室长是学生寝室文明建设的核心,寝室长由寝室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寝室长若有调整,应报宿管办备案。寝室长工作职责如下:
1.保证和组织寝室值周、清扫卫生以及公益劳动等的顺利进行;
2.组织好寝室活动,开展丰富健康的寝室文化活动;
3.处理寝室日常报修、洗理等工作,协调好寝室成员之间的关系;
4.维护寝室利益、安全、纪律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5.积极参与宿舍管理、教育、服务等活动;
6.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献计献策;
7.积极配合校学生会、楼长、层长做好宿舍管理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8.发现本寝室同学擅自离校外出或外出逾期未归,及时向年级主任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附二:学生学生公寓自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宿管中心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管理员(简称助管),学生助理管理员协助宿管中心工作,分层、分区包干,密切联系广大同学。除进行日常的宿管工作外,尽自己的能力为同学提供服务,解决同学们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学生助理管理员工作职责如下:
1.学生助理管理员应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遵守校纪校规;了解所辖区域宿舍资源的基本情况,主动、热情、负责地开展活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宿管中心完成各项宿舍管理任务,落实具体的宿管工作,积极对宿舍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助宿管中心定期检查和公布学生个人、寝室的卫生状况,并记入记实考评,不定期查看值班员“门前三包”和公共场所、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同时对卫生状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协助查禁违章用电。
5.协助宿管中心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参与作息制度的执行、内务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及必要的防范措施,协助宿管中心处理宿舍楼内违纪和突发事件。
6.加强与同学间的沟通,充分发挥宿管中心与学生间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收集广大同学的思想动态、对宿舍管理的反映和要求,对同学生活中的困难,应及时帮助解决,尽可能为同学生活提供便利。
7.围绕工作要点,开展面向在住学生的宣传工作,同时积极向校刊、校报等媒体投送稿件,协助宿管中心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并向同学宣传宿舍管理制度。
8.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学生宿舍楼之间开展丰富多彩而有益的各种活动,美化宿舍楼,定期评定“免检寝室”、评比和创建“文明寝室”、“党员示范寝室”,实施专题教育等。
9.协助做好迎接新生、毕业生离校、学生来访接待、计算机管理、水电表读数抄写、卫生成绩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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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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