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学院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9]8号)精神,我校获准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已在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每年5一6月份为资格审查申请时间,我校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经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按我校有关规定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考试,并根据国家的要求对其进行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凡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参加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各门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上)。
(二)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由我校指定指导教师对其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通过公开举行的论文答辩。
我校每学期组织一次论文答辩,申请人于每年3月和9月将完成的学位论文提交我校。其它时间不受理。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关于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同时,论文必须是近期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或尚未发表,但有录用待刊证明的,方可受理。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须附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二)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我校负责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至少有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申请无效。
四、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一、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处理日常工作。
二、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办理课程学习、考试,论文评阅、答辩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四、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五、研究生处负责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六、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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